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实施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于领导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诫勉谈话由院纪委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不重视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不重视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行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不分析研究,不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工作计划、不督促落实或组织实施的;

(三)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主要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没有完成上级党委、纪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

(二)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部署、不检查督促,没有做到工作有周密计划、贯彻有具体措施、落实有明显成效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自身及廉洁从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主要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一)不以身作则,自身发生不廉洁问题,或没有带好班子、队伍,没有管好家庭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不督促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案件,不认真查处的。

第八条  分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不认真协助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措施或年度工作目标,抓落实不力的;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以致发生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自身廉洁从政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九条  分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不认真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以致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不参加分管部门民主生活会,对分管部门存在问题不督促解决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帮助执纪机关排除办案阻力的。

第十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十三条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招生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  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办法》,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负面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对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负面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