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学生操行评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建设,促进学院优良学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人才,结合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操行分值及操行结果的规定:
(一)操行分基准分为100分;
(二)操行分基准分要求达到90分以上。在80—90分之间者,所有评优(三好、优干、优团、优团干、推优、入党)取消、评奖降低一个档次;在70—80分之间者,所有评优(三好、优干、优团、优团干、推优、入党)取消、评奖降低二个档次;每学期操行评分在60(不含60分)-70之间分者,取消一切评优(三好、优干、优团、优团干、推优、入党)、评奖资格;一学年操行评分总平均分低于60分者(含60分),将上报学院给予留级处理(违纪行为按学生守册处理);专科生三学年操行评分总平均分低于60分者(含60分),将上报学院不予毕业处理;本科生四学年操行评定分总平均低于60分者(含60分),将上报学院不予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条 获个人基准分100分的操行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
(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党、爱国、爱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
(三)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四)注重文明行为,遵守课堂纪律,遵守作息时间,遵守公寓管理规定,遵守各类考勤制度;
第四条 操行分加分条件及标准
(一)凡在被考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加分:
1、好人好事奖励加分标准:
凡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国家级、省级、校级或分院级表彰(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通报表扬、感谢信或所属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院学生处(团委)认定),最高给予5分奖励;一般院内通报表扬,加0.1—0.3分,校级通报表扬,加1分;
2、积极参加学院内各类活动(除体育类活动外),获奖评分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学生
群团
组织 |
分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 级 |
备 注 |
一 |
0.8 |
2 |
4 |
6 |
10 |
1、集体(或合作)项目根据标准减半加分;
2、除本职工作外,参与学院主办的活动或学院下达的任务,根据工作强度及时间长短按照0.1--0.3分/次(整个活动结束算一场次)的标准酌情加分,具体加分情况由指导老师提请审批; |
二 |
0.5 |
1 |
3 |
5 |
8 |
三 |
0.3 |
0.5 |
2 |
4 |
6 |
其他 |
0.1 |
0.3 |
1 |
2 |
4 |
3、积极参加体育类活动,获奖评分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学生
群团
组织 |
分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 级 |
备 注 |
一 |
0.8 |
2 |
4 |
6 |
10 |
1、体育类活动(只限于院级足球赛、篮球赛、排球赛)按照此标准给予加分,其它体育类活动按照标准减半加分;
2、除本职工作外,参与学院主办的活动或学院下达的任务,根据工作强度及时间长短按照0.1--0.3分/次(整个活动结束算一场次)的标准酌情加分,具体加分情况由指导老师提请审批; |
二 |
0.2 |
1 |
3 |
5 |
8 |
三 |
0.1 |
0.5 |
2 |
4 |
6 |
四 |
0.05 |
0.3 |
1.5 |
2 |
4 |
五 |
0.04 |
0.25 |
1.2 |
1 |
3 |
六 |
0.03 |
0.2 |
1 |
0.8 |
2 |
七 |
0.02 |
0.15 |
0.8 |
0.5 |
1 |
八 |
0.01 |
0.1 |
0.6 |
0.3 |
0.5 |
4、凡在争先创优、评优、评奖等活动中,获得荣誉并受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中的标准给予加分:
类
别
等
级
|
三好学生标兵兼优秀学生班干部 |
三好学生标兵 |
三好学生兼优秀学生干部 |
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 部 |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
优秀学习委 员 |
社会活动积级分 子 |
学生群团组织年度评 优 |
备 注 |
一学年 |
2 |
1.5 |
1.5 |
1.2 |
1 |
1 |
0.5 |
0.5 |
0.5 |
助学金评比不参与加分; |
5、参加我院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 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类
别
等
级
|
寝室长
|
成员、社联各协会干事 |
干事、班级班委 |
副部长、青协校内干事、社联各协会会长、班长、团支书 |
部长、青协及社联副会长、团委委员、办公室秘书、管委会主任 |
副主席、青协会长、社联会长 |
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
(学生) |
备 注 |
一
学
期 |
0.3(大) |
0.2(小) |
0.5 |
1 |
2 |
2.5 |
3 |
3.5 |
1、身兼数职的干部,加一次最高分;
2、班导生工作结束加2学分,可累计叠加;
3、寝室被评为一次差寝酌情给予扣分,两次被评为差寝不予加分;
|
一
学
年 |
0.6(大) |
0.4(小) |
1 |
2 |
4 |
5 |
6 |
7 |
6、凡在参与志愿服务岗位工作中,获得荣誉并受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中的标准给予加分:
等级 |
年度优秀志愿者 |
月度优秀志愿者 |
假期优秀志愿者 |
备 注 |
标准 |
0.5 |
0.1 |
0.2—0.4 |
|
7、凡在寝室评比中,获得荣誉者,可参照下表中的标准给予加分:
类别 |
星级寝室
(每学年) |
优秀寝室
(每周) |
良好寝室
(每周) |
备注 |
标准 |
0.5 |
0.2 |
0.1 |
1、获得星级寝室可累计加分; |
8、广播站、文学社、学校网站等投稿,稿件被录用后,(非本部门成员)加0.01分/人/次;
9、学生通过等级考试,按照如下标准加分:
类别 |
计算机等
级考试 |
英语四级考试(只限专科生) |
英语六级考试
(只限本科生) |
备注 |
标准 |
0.5 |
0.5 |
0.5 |
1、等级考试只限英语、计算机考试,其它考试暂不加分; |
(二)凡在被考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给予扣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者,扣100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扣3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 20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15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次,受通报批评者,扣5分/次;所有违纪行为均参照学生守册执行;
3、有以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但未达到违纪处分标准,则按如下标准扣除操行分:
(1)上课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1分/节,旷晨点扣5分/次(经辅导员证明在校,则扣0.5分/次),学校组织的必须参加的活动无故缺席者,则扣1分/次;
(2)穿拖鞋、背心、吊带裙上课扣0.5分/次,上课期间影响课堂纪律遭到投诉者扣0.5分/次;
(3)在课桌上、墙面上乱涂乱画者扣1分/次;
(4)有意破坏公物情节较轻者扣2分/次(情节较重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无意者,扣0.5分/次;
(5)说粗活、脏话,不尊重教师,不团结同学者,扣2分/次;
(6)随地吐痰、食堂打饭时不排队、自习室聊天等影响到公共场所秩序者,遭到投诉扣1分/次;
(7)公共场所情侣举止过度亲密,经检查人员劝阻不听者,扣2分/次/人;
(8)在校内公共场合(寝室、教室、食堂、校园内、礼堂等场所)吸烟者扣10分/次/人,酗酒扣10分/次/人(情节较重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9)践踏草坪、乱扔垃圾、上完厕所不冲、不保持公共卫生者,扣0.1分/次;
(10)每名学生应自觉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校园环境、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如在参加过程中者不服从管理、不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则扣5分,不尊重组织者每次扣1分,缺勤每次扣5分(经辅导员证明在校者,则扣1分/次),迟到三次按缺勤一次处理,则扣1分,工作不合格者每次扣0.5分;
(11)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5分;借钱不还、不讲信用经教育不改者扣10分/次/人;
(12)中共党员、班(团)委、院团委、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行为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扣15分/次;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 20分/次;学生干部、干事、成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学校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中或开展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者按情节轻重扣5—10分/次;
(13)学生干部、干事、成员、班委及其他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无故不参加会议或组织的活动扣0.1分/次,工作拖沓,影响工作进度扣0.1分/次,不予配合部门工作扣0.1分/次,其他影响工作的行为酌情扣分,违纪行为按照《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执行。
4、有以下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但未达到违纪处分标准,则按如下标准扣除操行分:
(1)不按指定的房间、床号居住,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房间、铺位,扣5分/次/人;
(2)私自更换公寓房门锁,私自多配钥匙交给他人使用者,扣2分/次/人;
(3)未按作息时间休息或超时收看电视节目、玩电脑游戏或将音响设备音量调至过大影响他人者,扣0.5分/次/人;
(4)公寓内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等影响学生公寓安全,情节较轻者,扣10分/次/人(情节较重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5)未及时关水关电,造成长流水、长明灯或其他浪费水电现象者,扣1分/次/人;
(6)乱接电源线或使用违章电器、违规用电等行为扣10分/次(情节较重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7)公寓卫生检查不合格,被评为较差寝室,扣除0.5分/次/人,不锁寝室门,扣0.5分/次;阳台、走廊上乱放杂物造成不安全隐患者,扣0.1分/次/人;
(8)向户外倒水、扔玻璃瓶、饮料罐以及其它杂物者扣2分/次/人,向户外扔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扣10分/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9)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园内、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收费服务以及中介代理等,情节较轻者扣5分/次,情节较重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10)男女互窜寝,认错态度较好者扣0.3分/次/人,态度较差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如有男女共寝行为发生,一经查处按学生守册处分;按学校规定时间未经请假晚归者,扣2分/次/人,经管理人员查寝未及时消名,扣2分/次/人,屡次违规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分;
(11)擅自留外人住宿经教育态度较好者,未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扣2—5分/次/人,情节较重者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上述各条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操评总分100分为止,考评标准中凡雷同项目加分,只记高分,不重复累加,总分超过120分者,评优评奖优先考虑,操评分每学期统计一次,记入个人档案;操行评分同时作为实习基地优先选定的条件,实习基地选定按照实习前综合成绩排名进行确认选定(综合成绩=实习前学习成绩平均分+实习前操行分总和)。
第五条 考评依据
学生处(团委)负责整个操行分的评定运作、数据录入、接受学生对操行评定的申诉,辅导员对学生的操守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负责统计、整理学生操行评分,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协助学生处(团委)对学生的操守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反馈;
(一)学生处(团委)成立操守分评定考评小组、申诉委员会;
(二)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给予评分;
(三)辅导员根据听课、下寝及其他检查情况给予评分;
(四)公寓宿管人员根据检查寝室情况给予打分;
(五)操行评分一律以三联单的形式登记、备案,学生班级一份,辅导员一份,学生处(团委)存档一份;
第六条 考评程序
(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辅导员、宿管人员及其他老师每天对学生操守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上报学生处(团委);
(二)学生处(团委)每周对操守评分数据录入,每两周汇总一次,定期将结果向辅导员及班长、团支书公布;
(三)学期结束时,学生处(团委)对考评结果进行统计并存档;
(四)学生操守评定经学生处(团委)审核通过后,数据存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将操守评分纳入评优、评奖中。
第七条 本操守评分细则从2016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团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