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在校学生“爱校求知、爱国修身、爱省立业”,配合我院在毕业生中进行的感恩母校为社会进步作贡献的教育活动,学校决定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l、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综合素质全面,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考评总平均成绩列本班级前20%: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优良,体育达标;
4、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未受过任何处分;
5、外语三级成绩合格,计算机一级合格;
6、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及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良诚信记录;
7、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院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 评选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1)已确定毕业后,志愿到省内基层单位、艰苦行业、落后地区工作者;
(2)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实习生”等荣誉称号者;
(3)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省级以上奖励,成果或项目获省级以上鉴定立项者;
(4)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论文或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者;
(5)志愿到西部去工作以及被省委组织部选调下基层工作者;
(6)其他各种竞赛或评优活动中获省级以上表彰者。
第四条 评选办法
1、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推荐,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评选名额为各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班级为单位核算指标。
第五条 评选时间
学院应在毕业学期开学初(4月份之前)开展评选工作,待实习结束毕业考核后,五月初上报推荐名单,六月底进行表彰。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对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2、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7年7月3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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