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院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降低或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降低或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降低或解除处分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l、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
2、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每三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3、在考核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明显;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4、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5、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院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及以上的(团体赛不作为申请条件);
2、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的;
3、受到学院通报表扬或记功的;
4、其他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经学校核实认可的。
第五条 符合降低或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毕业学年度第二学期的五月份,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降低或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学生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辅导员应在收到申请人降低或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还应说明理由。
辅导员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班级。
第六条 决定受理降低或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降低或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班级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降低或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七条 降低或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院统一下发。
第八条 各班级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天内,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九条 申请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降低或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十条 原处分及降低或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关于降低或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关于降低或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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